表格下載:1.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<PDF>

      2.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無法親自就醫者切結書<PDF>

 

※參考資料: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


◎慢性病領藥須知

1. 依健保醫療辦法規定,經醫師診斷為慢性病且病情穩定須長期使用相同處方者,醫師得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總用量最長九十天。

2.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,慢性病按病情需要,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下之用藥量;若為連續處方箋則總日份至多90日;處方箋逾領藥期限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。

3.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兩次領藥時間須間隔至少21,且相同藥品之重複天數不得大於10

4.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當服藥期間病情發生變化,請立即就醫。

5.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一旦遺失或逾有效期限,需重新掛號,由醫師重新開立新的處方箋。

6.持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門診當次請儘量在本診所領藥,第二、三次領藥可選擇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。

7. 如預定出國、返回離島地區、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、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,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(如機票、船票影本之證明,下載表格1),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。

8. 行動不便、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,出海作業期間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,無法親自就醫符合穩定用藥者,可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(下載表格2),醫師依專業判斷,確信可掌握病情者,始可開給相同方劑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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