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表格下載:1.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<PDF>
3.因應 COVID-19(武漢肺炎)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領藥切結書<PDF>
※參考資料: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
1. 依健保醫療辦法規定,經醫師診斷為慢性病且病情穩定須長期使用相同處方者,醫師得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總用量最長九十天。
2.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,慢性病按病情需要,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下之用藥量;若為連續處方箋則總日份至多90日;處方箋逾領藥期限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。
3.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兩次領藥時間須間隔至少21天,且相同藥品之重複天數不得大於10天。
4.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當服藥期間病情發生變化,請立即就醫。
5.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一旦遺失或逾有效期限,需重新掛號,由醫師重新開立新的處方箋。
6.持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門診當次請儘量在本診所領藥,第二、三次領藥可選擇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。
7. 如預定出國、返回離島地區、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、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,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(如機票、船票影本之證明,下載表格1),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。
8. 因行動不便、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,出海作業期間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、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,無法親自就醫,符合穩定用藥者,可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(下載表格2),醫師依專業判斷,確信可掌握病情者,始可開給相同方劑。
9. 健保署因應
COVID-19(新冠肺炎)疫情影響,凡健保身份長期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(108年10月1日後曾開立慢性病用藥),委請他人代為陳述病情或領藥作業,經醫師專業認定,限開立相同處方,每次領取最高1個月藥量,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(含)止。
應備身份證明檔案:病人(正本或影本)、受託人有照片之正本及代領藥切結書(如表格下載3)。